行政複議調解書送達前申請人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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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調解書送達前申請人反悔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調解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適用和解、調解:


(一)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税額、確定應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


(三)涉税舉報獎勵;


(四)上位法不明確,税務機關主要依據政策調整作出決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調解的其他行政複議案件。


對於明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除税務機關及時進行自我糾正外,行政複議機關只能裁決,不能做和解、調解處理。


複議機關可以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下達《税務行政複議和解建議書》,徵詢和解意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税務行政複議和解建議書》之日起3日內將和解意願書面或口頭通知複議機關。口頭表達和解意願的,複議機關應當記錄在案,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未作回覆的,視為不同意和解。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五條 申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前款中的規定不包括規章。


綜上所述,關於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調解嗎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應該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當然如果不申請行政複議之間申請行政訴訟的話也是可以的,具體看案件的情況,不同的案件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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