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代理權的人員代理訴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無代理權的人員代理訴訟
超越代理權或無代理權簽訂補償合同

法律上的代理制度無疑是對被代理人的“解放”,不方便做的,不能做的,沒有時間做的一些法律行為可以通過代理人的行為來完成,而法律後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擔。但是這一切的前提是存在代理權限。如果不存在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那合同的效力就會存在問題,就有反悔的可能。

這種情形下要分兩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後果:

(一)效力待定,沒有代理權或者超過代理權的人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後對代理人的行為予以追認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事後不追認的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雖然簽了補償協議但還有挽回的餘地。

(二)協議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代理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有效。這種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就沒有了反悔的餘地。

表見代理是什麼?就是雖然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籤協議,但是不要在籤協議的時候讓代理人拿到一切與自己有聯繫的證明和材料去讓拆遷辦相信,代理人是經過你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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