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減免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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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減免關税
臨時工相關税前扣除問題



工資薪金操作: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税函〔2009〕3號通知”)的規定,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供的資料:企業應提供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協議)文本、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證明:


注意按照工資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話,不徵收營業税,企業不需取得發票.


按勞務報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資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條件,屬於勞務費在税前扣除,必須滿足按照勞務繳納個税,同時需要取得發票。


附:季節工、臨時工為企業提供勞務,屬於提供營業税應税行為。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企業應取得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等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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