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養老保險條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山西省養老保險條例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7的內容是什麼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的如下 第250號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衞生和計劃生育、煤炭工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採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應當自參保繳費之日起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