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如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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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如何送達
工傷認定書如何送達
1、《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須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託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基於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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