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的簽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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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的簽字時間
勞動合同沒有簽字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於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


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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