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如何使用集體土地?

來源:法律科普站 9.13K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如何使用集體土地?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如何使用集體土地?
1、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包括:鄉村級道路、鄉村級行政辦公、農技推廣、供水排水、電力、電訊、公安、郵電等行政辦公、文化科學、生產服務和共用事業設施,公益事業包括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所)、敬老院等教育、醫療衞生設施。這些設施無論是使用本集體所有,還是其他集體所有的土地,經過批准都是允許的.即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可以使用村或村民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可以使用村民組或其他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批准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時將作出明確規定。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佔用農用地,應當按本法關於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辦法和批准權限辦理農用地轉用批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