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拍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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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拍賣糾紛
國有土地拍賣出讓的程序

1、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發佈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在拍賣開始前20日發佈。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規則第條規定處理,並在拍賣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2、拍賣公告發出後,競買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證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4)資信證明;


(5)委託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


(6)拍賣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並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3、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書後3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及有關材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競買意向人。


4、發出拍賣文件後,拍賣人不得隨意變更其內容,並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土地使用權可以算作公民的一項私人財產,但是要在其承包期內,所以啊所以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繼承的,但是繼承的方式需要根據所有權人是否擁有遺囑。並且還需要跟多位繼承人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下的話,那麼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來確定由誰繼承法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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