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拍賣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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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拍賣政策是什麼?

拍賣有很多種,可以拍賣珠寶、房子、書畫以及各種資產,甚至是土地。前者可以是第三方平台進行,但一般土地拍賣是有國家或者政府主導,那麼,土地拍賣政策是什麼?相關的法律法規是怎麼説的呢?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土地拍賣政策是什麼?

1、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必須進行土地估價。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與一般物品拍賣相比,具有某種特殊性。招拍掛出讓涉及的價格較高,且由於土地市場的特殊性,加之要綜合考慮其後期的開發利用情況,影響因素多,其價格難以判別,為避免高價地廉價交易,使國家財產蒙受損失,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必須進行土地估價,以瞭解地塊的正常價格,並綜合確定招拍掛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地價評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組織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   

土地估價的主要方法包括:假設開發法(剩餘法);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基準地價係數修訂法和成本逼近法等。   

2、出讓底價是政府出讓具體地塊的最低控制價格。   

有底價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出讓底價的政策規定:一是底價保密;二是低於底價不成交。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

(一)作為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的;

(二)前項規定用途以外的土地,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因抵押權實現處置國有劃撥土地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處置國有劃撥土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出讓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並提前二十日發佈公告,公佈地塊基本情況、投標或者競買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擬定標底或者底價,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確定。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底價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 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不得少於三人;採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掛牌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符合條件的意向用地者只有一人時,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採用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根據地價評估結果擬定協議價格,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確定。 擬定和審核確定協議出讓價格實行集體會審制度。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協議出讓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協議出讓最低價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參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宗地評估地價事先確定。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合同文本。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受讓方應當在六十日內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出讓成片開發用地,可以採取一次出讓、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土地的方式。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受讓方應當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受讓方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並頒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受讓方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城市規劃要求開發、利用土地。 受讓方需要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經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九條 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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