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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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申請
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分配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因此,如有多個申請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法院應當依法根據執行分配程序,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被執行人財產。申請人能否得到清償取決於被執行人財產的數量以及申請人債權的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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