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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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條[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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