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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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性質
我國回遷房屬於什麼性質

拆遷的是商品房,回遷房自然是應當商品房。拆遷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回遷房的性質一般不是商品房。


回遷房最終確認的產權性質,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若回遷房的性質為商品房及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則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


第二、若回遷房的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合同的效力則按有關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具體為:


1、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買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回遷房買賣合同無效。


2、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如果回遷房的房屋性質還未確定,因該房屋性質無法確定,故該類合同的效力尚無法確定,當事人可在房屋產權性質確定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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