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租賃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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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租賃税額
房屋租賃税額計算方法的説明

根據《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執行標準調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3號)和《關於私房租賃涉税問題的覆函》(寶安區地方税務局2011年1月10日)及寶安區地方税務局的解釋,現就房屋租賃税額的計算方法做如下説明:


1、對全市個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執行標準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月租金<5000元,税收綜合徵收率為4.1%(其中房產税4%,個人所得税0.1%);月租金≥5000元,税收綜合徵收率為6.09%(其中營業税1.5%,房產税4%,個人所得税0.44%,城市維護建設税0.105%,教育費附加0.045%)。


2、個人轉租房屋的計税方法與出租房屋的計税方法相同。税務機關在確定税收綜合徵收率及個人所得税代徵率(0.1%與0.44%)時已充分考慮到轉租房屋行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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