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主張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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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主張解除合同
合同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儘管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沒有明確,但結合民法理論其立法本意應作如下理解:


(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二)在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只有約定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


(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合同雙方均可以成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四)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具體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和根本違約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約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權,也就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約情形時,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權,不能直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合同是否解除進行裁判。


因合同的解除而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合同雙方協商對損失進行賠償,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在司法程序上,對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的訴訟時效有明確的規定,應當主張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相關時效來對當事人進行合理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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