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新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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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新規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新規是怎樣的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3、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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