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貸諾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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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貸諾成合同
自然人借貸與企業借貸區別

1、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據此,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對於企業之間借貸合同何時生效,沒有明確的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生效日期應當根據合同法總則相關予以判斷。也就是説除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除外,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由此產生的後果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人未按約提供借款,只能追究出借人締約過失責任;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款未按約定提供借款,則可以追究出借人的違約責任。


2、關於利息計算規則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如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支付利息沒有明確約定。企業之間的借款應當支付利息,從企業設立的初衷看就是為了營利,企業營利的目的決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必須支付利息。而且合同法對借款合同定義,也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據此也可以得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不支付利息的只是例外情形。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認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也確定公民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企業與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未約定的利息的,也應當支付利息。


綜上,企業之間其實也是允許拆借資金的,但此時也有一定的限制,而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允許進行拆機。需要注意的是,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和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在未約定借款利率的情形下,現法律司法解釋無明確固定,應參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關於逾期利息的規定,以年利率6%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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