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取保候審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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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取保候審後的程序
詐騙罪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只要涉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詐騙罪可以説是詐騙類犯罪當中兜底的一個罪名,一般實施特殊的詐騙行為,但最終不能認定為特殊的詐騙犯罪時,在符合了詐騙罪的入罪標準和條件的前提下,那麼可以以詐騙罪論處,而之後的處罰,自然也就是以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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