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清算期企業是否需按月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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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清算期企業是否需按月出表
進入清算期企業是否需按月出表
1、需要按月出表。
已經進人清算期,則應該按財税〔2009〕60號文件的規定,以子公司為主體 進行資產變現、債權債務清算、財產分配,並按規定編制清算報表,進行清算納税申報。進入清算階段,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各報表項目的確認、計量和報告 都不再以持續經營為前提,也不再採用權責發生制,而應該採用以清算為目的的收付實 現制。
2、法律依據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納税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税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納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企業清算的所得税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税;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第四條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税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税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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