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狀態後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7W

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狀態後需要注意的問題分以下幾點

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狀態後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一)妥善處理員工安置問題

公司清算期間,需要逐步解除與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員工的強烈不滿甚至引起其過激的反應(包括向有關部門申訴、侵佔、破壞公司財產、其他破壞公司清算進展的行為)。另外,公司在清算期間,可能還需要保留一部分員工為其工作(比如會計人員),因此,何時解除、如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是清算過程中一個重點和難點。因此,我們建議,公司在進入清算程序後,不用倉促宣佈員工安置方案。一方面應妥善考慮員工的反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研究制訂雙方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另一方面應加快清點公司資產,並安排妥善的保管措施。對於那些暫時留用的員工,要與其進行很好的溝通,保證其清算期間的待遇,或者儘可能的為其安排以後的工作,讓其繼續盡心的為公司工作。在制訂了較為完善的安置方案後,如該被清算企業有工會,可以先與工會協商,取得工會的理解和支持。然後可以將公司的員工按照行政人員、生產人員等分成幾批,逐批的與他們溝通協商,對於員工應得的利益,要給予保障,對於公司之前拖欠員工的加班費和其他補助,要給予補償,在此基礎上,分批解除與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公司財產被侵佔和破壞的有關問題

在清算過程中,因為清算委員會對被清算企業的具體情況還不是很熟悉,因此,有可能發生企業財產被侵佔和破壞的現象。具體分為:

1、員工有可能在清算過程中,因清算委員會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懷有怨恨,因此乘機侵佔或者破壞公司的財產;

2、清算委員會成員可能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上述第一種情況,員工可能侵佔的主要是一些小件的但是有價值的生產資料(比如:工具、原材料、辦公用品);第二種情況,清算委員會成員可能通過在編制財產清單時少記一些有價值的財產,或者將被清算企業的財產以低價買給其親友等方式,侵佔公司財產。對此,我們建議清算委員會在清算開始後,一方面安撫員工的情緒,減少員工侵佔公司財產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儘快清點公司的資產,並且最好另外聘請保安人員對公司的資產進行看管。此外,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之間也要互相監督,對財產的處置要由清算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以避免個別清算委員會的成員利用職權侵佔公司財產的情況出現。

(三)公司物品文件的遺失問題

清算過程,因為清算委員會是接管了被清算企業,因此,在交接過程中有可能遺失一些公司的物品和文件,而這些物品文件對於被清算企業而言,很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企業的發票本遺失,就會受到税務局的處罰;企業的合同遺失,可能無法準確核對債權債務;公司營業執照、公章等的遺失則可能影響到清算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我們建議清算委員會在接管被清算企業後,首先要接管該企業的以下物品文件:

1、所有公章、財務章等重要印章;

2、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海關登記證等重要證照;

3、合同、發票、財務賬簿、憑證等重要文件。

(四)免税、保税進口物品處置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徵免税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可以免税、保税進口一些設備、生產車輛、原材料、燃料、零部件、散件。但是根據該《辦法》第十八條,這些免税物品有一個海關的監管期限,在此期間內,未經海關許可,原則上不得出售、抵押、轉讓或者移作他用。如果在監管期內,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的,對於這部分監管的物品的處理如下:

1、如果出售給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首先要到審批機關辦理批准手續,然後到海關辦理結轉手續;

2、如果是出售給其他國內企業,應該經海關同意,並按照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税;

3、如果外方投資者想把進口的貨物退運出境,也需要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獲得批准後,可以退回境外。綜上,對於尚在監管期內的保税物品,不論是出售給國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還是退回境外,都必須經過海關的審批,並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公司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清算委員會清點資產時發現有保税物品的,在決定了處置方案後,應該及時和海關以及審批機關聯繫,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五)資產處理問題

在清算程序中,是用金錢對全部債權人進行分配的,對非金錢的企業財產必須通過變賣轉化為金錢,這種“轉化”過程是被清算企業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在資產處理過程中,因為清算委員會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儘可能的最大利益化的將被清算企業的資產(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設備、廠房等生產資料)變現為金錢,而這些生產資料作為單獨的個體,很難發揮其原有的作用,也就很難儘快以較高的價格售出。因此,我們建議儘可能採取整體出售的方式,生產資料整體出售能夠充分發揮其整體效用,並能獲得較大利益,所以,將成套的設備,甚至全部設備或者土地廠房連同設備整體出售,是較好的變現方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