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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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的問題有哪些?

企業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的問題有哪些?

公司合併、分立和重組都少不了對公司進行清算,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公司註銷清算所得税的處理包括兩個方面,企業層面,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税的清算;股東層面,是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税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户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的企業合併、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二、公司開始清算的日期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清算期確定、清算備案和時間要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税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內,有兩個所得税納税年度,第一個納税年度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税年度為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註銷税務登記之日。

企業清算的時候,是要對自己名下的財產做出明確的統計,統計完成之後,要按照税務所進行繳納的標準來進行償還名下債務,如果名下沒有債務的話,則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來進行歸還股東,具體要根據企業的實際運營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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