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青島市黃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如何約定“承攬人的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留置該財產以實現債權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青島市 勞動保障 社會保障 人力資源 勞動糾紛 黃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