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交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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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交付方法
物權法中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在現實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除卻我國《物權法》明文規定的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種交付方式外,擬製交付是一類學理和實踐上都常見的交付方式。此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則受讓人會取得對於物的間接佔有。


綜上所述,在商品買賣過程中,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如果這個時候商品所有權就轉移,雙方完成過户手續,屬於簡單交付的一種。而在實踐中,訂立合同可能只是交易的第一步,之後買方付款,賣方提供提單等憑證,等買方拿到提單才完成真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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