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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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交付
物權法動產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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