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之物賠償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損壞之物賠償協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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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定物之債與連帶物之債

1、特定之債
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廣義的特定之債,還包括“行為特定”及“作為債的標的”的“權利特定”的債,亦即所謂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的債。特定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種類之債只需在種類物中確定一定量即可。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為特定之債。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質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畫,也可以是依當事人的意思具體指定的物,如該所房屋、此輛自行車等,不能用其他的物來代替。物的特定,有時在債的關係成立時即已確定,有時是在債成立時雖不確定,但在履行時,經當事人具體確定標的物,此時債也變更為特定之債。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特定物或特定勞務)的債。如某一名演員登場表演為給付標的的債。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係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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