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六年離婚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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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六年離婚怎麼辦理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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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六年離婚怎麼辦理

  離婚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離婚的,雙方共同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2、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由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分居六年的事實。法院經查證屬實的,會判決准許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還有和好可能的,會判決不準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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