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敗訴上訴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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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訴上訴訴訟費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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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上訴訴訟費

管轄權上訴訴訟費: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4)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期為十天;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4、行政賠償案件。(3)第十三條第(六)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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