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敗訴後可以再上訴嗎 - 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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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中,一審勝訴自然是再好不過了。可是如果沒有,並且不服一審判決,是可以向法院上訴進行二審的。對於民事訴訟二審,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勝訴,也會出現敗訴的情況。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二審敗訴後可以再上訴嗎?在這裏,小編為您解答這一疑惑。

民事訴訟二審敗訴後可以再上訴嗎,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二審敗訴後可以再上訴嗎?

民事訴訟的二審,已經是終審程序了,所以,終審判決後當事人是不可以上訴的。但是確有錯誤的或者有新的證據的可以依法申訴,申請再審。

因此,民事訴訟二審敗訴是不可以上訴的,但是對於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

二、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再審條件參考以下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在民事訴訟中,二審已經是終審程序了,所以,出現民事訴訟二審敗訴的情況,當事人是不可以向法院上訴的。但是對於確有錯誤的,或者有新的證據的案件是可以依法申訴的,申請再審。其中申請再審,需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不然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具體的條件,小編已經幫助大家作了歸納,希望對大家有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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