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給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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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給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害賠償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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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給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典》中對於僱傭關係表述為勞務關係,關於調整僱傭關係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為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可以看出,如果提供勞務人(僱員)在勞務活動中造成了他人的損害,由接受勞務方(僱主)承擔侵權責任,他人是指除僱傭關係雙方(僱主和僱員)之外的第三人。因此,上述法律條文並沒有規定提供勞務方(僱員)在提供勞務(僱傭活動)中造成接受勞務方(僱主)財產損失時,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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