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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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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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和動產質權的區別


留置權和動產質權都是擔保物權,且都以動產為標的物,以佔有動產為要件,外觀上有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另11主要在於:

(1)設立的條件不同。

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而動產質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於約定擔保物權。

(2)佔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不同。

留置權佔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一般是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動產質權佔有動產的原因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標的物與債權的關係不同。

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只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動產質權則無此限制。

(4)權利的實現不同。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動產質權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質權人便可以實現質權。

(5)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動產質權不因此種原因而消滅。


  留置權和動產質權的區別比較大,雖然它們的標的物都是債權人抵押的動產,但它們在設立條件和產生原因上都不相同。留置權一般適用於加工、修理等合同的債權債務糾紛,而動產質權更適用於抵押擔保合同。當債務人未能及時履行債務時,留置權的實現首先會有一個寬限期,但動產質權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當下就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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