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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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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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和動產質權的區別


留置權和動產質權都是擔保物權,且都以動產為標的物,以佔有動產為要件,外觀上有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另11主要在於:

(1)設立的條件不同。

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而動產質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於約定擔保物權。

(2)佔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不同。

留置權佔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一般是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動產質權佔有動產的原因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標的物與債權的關係不同。

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只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動產質權則無此限制。

(4)權利的實現不同。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動產質權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質權人便可以實現質權。

(5)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動產質權不因此種原因而消滅。


  留置權和動產質權的區別比較大,雖然它們的標的物都是債權人抵押的動產,但它們在設立條件和產生原因上都不相同。留置權一般適用於加工、修理等合同的債權債務糾紛,而動產質權更適用於抵押擔保合同。當債務人未能及時履行債務時,留置權的實現首先會有一個寬限期,但動產質權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當下就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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