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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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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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置權是在債權清償前留置他人動產的權利,佔有、扣押他人動產的權利由法律規定。留置權佔有和留置動產的基礎是債務人不按時履行約定的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的基礎是有擔保債權的實現。留置權的實現,要求留置權人對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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