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管轄權異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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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管轄權異議時間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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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訴法第38條的規定,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 新舊民訴法都要求在答辯狀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比一下,新舊民訴法第38條的規定都是一樣的,沒有變化。民訴法第38條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此,我想提出的問題是:若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其後果是什麼呢?是否意味着當事人已經放棄了再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該案件的整個訴訟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轄權異議呢?本人對此持反對意見。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再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是否應對管轄權問題再進行實質性審查呢?就實務而言,法官一般都會拒絕當事人的請求,不會再審查管轄權的問題。 筆者接手該案後,也想過在二審階段要提管轄權異議的問題,當然,也知悉被駁回的可能性非常大。最早經辦此案的律師沒有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再接受經辦此案的律師因已過答辯期,在庭審筆錄中明確陳述:“因已過答辯期,同意不再提管轄權異議。”鑑於以上事實,且一審法院判決還存在其他程序上錯誤,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可能的結果後,筆者在二審階段也沒有提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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