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數額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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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數額認定依據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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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集資詐騙數額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犯罪通常會涉及三種不同的數額。


    1、詐騙犯罪行為所指向的數額,


    2、受害人由於受騙而實際損失的數額,


    3、行為人實際佔有的數額。


    同時,詐騙罪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因此,行為特徵上同時表現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對集資詐騙罪,當被害人的損失數與行為人的佔有數不一致時,應當優先以行為人的佔有數為定罪、量刑依據,兩種結果之間的差額可以作為量刑時的酌定情節參考;在未遂情況下,如果有損失數,應當以損失數為依據,沒有損失數時,可以以行為指向的數額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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