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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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有什麼區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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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有什麼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的區別如下: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户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而流動經營。

第二、個體工商户的投資者與經營者是同一人,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户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這一規定,説明了個人獨資企業不但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户根據規定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另一方面個體工商户雖然可以異地經營,但隨着各地近幾年相繼簡化了外來人員的登記手續,從而使個體工商户的異地經營這一規定逐漸淡化。由此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總體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户。

第四、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户是否能夠作為其它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國內民法學家的爭論對象。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户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户是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法律活動的。事實上,國內就有許多法律專家提出個體工商户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企業。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户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不同,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以企業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業名義作為公司股東,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自然人)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第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户在財務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事實上,這也是投資者較關心的問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制度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必備條件,不以任何部門的要求而改變。而個體工商户由於情況複雜,是否要建立會計制度爭論較多,在即將實施的新《會計法》中也只作了原則規定。按照目前的執法情況看,個體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税務部門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於我國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它與市場主體法律制度之間沒有統一的聯繫。目前税務部門認定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並不是以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同而劃分的。

一般來説,個體工商户較難認定為一般納税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如符合條件則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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