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開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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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開採罪
非法開採罪
  在刑法裏規定是屬於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採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五條 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 破壞性的開採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 多次非法採礦或者破壞性採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採礦或破壞性採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採礦罪和破壞性採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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