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夫妻財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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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夫妻財產製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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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夫妻財產製有什麼優缺點呢?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製的缺點有:1,夫妻法定財產製中關係共同財產的界定過寬,且不合理。 2、夫妻約定財產製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的確認缺乏制度保障。有關涉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制度不夠明確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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