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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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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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對象:“他人”。自殺行為不成立本罪。人的生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屍體不能成為故意殺人罪的對象。行為人誤認屍體為活人而進行“殺害”的,為對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導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時(如屍體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殺人未遂處理。

2、行為內容:必須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即殺人行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於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時期之前終結。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

3、責任條件:行為主體要求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目的或者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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