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不符法定形式要件 - 孫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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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代書遺囑不符法定形式要件 孫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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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不符法定形式要件孫女要求繼承房產被駁

為繼承房產,小青持代書遺囑將爺爺的後老伴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未予認定代書遺囑之效力,駁回小青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王先生與前妻李女士婚後未生育子女,後收養小青為孫女,並共同生活。1998年10月,王先生與趙女士再婚,後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自書遺囑,載明:“將屬於我的房產產權和家庭財產贈與妻子趙女士所有,以照顧她的後半生,並將房產證的姓名由我改為趙女士”。王先生簽字,捺手印。同年7月,王先生、趙女士共同到區建設委員會申請辦理變更產權手續,將房屋產權過户到趙女士名下。同年8月,區建設委員會為趙女士發放了房屋所有權證。后王先生死亡。後小青起訴到一審法院稱,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書遺囑,將房產繼承給自己,有見證人李先生、張先生為證。趙女士在王先生死亡前,擅自將該房產變更到自己名下,其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故要求判令將房產由自己繼承。趙女士以小青提供的遺囑無效,且其不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不同意小青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小青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生前立字據將房屋贈與趙女士,並與趙女士共同申請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且房屋在王先生去世時已登記在趙女士名下,該遺贈已成立並完成。小青所述王先生於2007年7月所立遺囑,為他人代書,王先生作為遺囑人沒有在該代書遺囑上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紋亦不清晰,不能確定為王先生所立遺囑,且王先生在2007年7月25日與趙女士共同辦理了產權過户手續,故小青所述的遺囑不能成立。無論是繼承人的地位,還是遺囑的繼承,小青要求繼承該房屋的訴訟請求,都無法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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