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拒不到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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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拒不到案如何處理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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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不到案會怎樣處理

根據身份、案情不同,接到刑事傳喚通知後不到案的行為,將導致以下後果:

1.按撤訴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2.缺席判決。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八十八條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3.拘傳。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4.逮捕。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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