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與合同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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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糾紛與合同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合同效力糾紛與合同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合同效力糾紛和合同無效是因為當事人但對於合同履行出現了違約等特殊情況,使合同失去了原本的效力。

我國《民法典》第507條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合同無效以後,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是有效的。

二、合同無效的原因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

1、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

2、合同標的的不能確定。

3、合同標的的不能。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贈與合同形式掩蓋行賄之實)。

三、合同無效的後果

《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2)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最後,根據過錯責任的認定,當事人雙方如果都有責任,需要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責任認定來承擔責任,如果是因為合同被撤銷或者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那麼當事人的損失應該由有過錯的乙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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