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瑕疵的補足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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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足出資的責任

股東出資瑕疵的補足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這樣的一個責任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股東在認繳的這個期限到期之後不對公司規範出資,就構成了對出資責任的違反,當然應該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並且還要加算利息,這樣才能保證公司法人財產權不受侵害,所以這個是股東出資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

2、出資違約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的瑕疵出資的股東要對規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個違約責任怎樣承擔,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對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那麼這部分是明確規定叫股東要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向規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還有個定語叫按照發起人協議的規定,如果發起人協議沒有規定實際上這個責任可能還沒有辦法去追究,但是有限責任公司都沒有這個限定,就直接規定了股東如果出資存在瑕疵的,要向規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補充清償的責任

這個責任的承擔方式的類似於代位權,因為瑕疵出資的股東要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在差額的範圍之內承擔這個補足出資的責任,而公司的債權人實際上他是對公司享有債權,那麼債權人、公司和瑕疵出資的股東之間就形成了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這樣的關係,通俗一點的説瑕疵出資的股東欠公司的錢,因為他要向公司承擔這個規範出資的責任,這個公司跟外部債權之間,還是公司欠債權人錢,所以採取類似於這個債權人代位權這個色彩,所以這個瑕疵出資的股東要像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但這個補充清償責任是以他的瑕疵出資為限,而且這個責任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4、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在公司法人格否認案件當中,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是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一個理由,在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登記的時候,在《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塊錢的時候,如果這個公司成立時候,這個註冊資本低於3萬塊錢,公司將不能取得法人資格,那麼現在採取了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錢沒有最低出資額限制,這個時候呢,公司資本顯著不足,股東存在因這個重大的出資瑕疵將會成為法院適用《公司法》第20條,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一個重要的參考,一旦法院在個案當中揭開公司面紗,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股東就要對公司的債務,就有可能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我國的公司的資本是一個公司經營發展的重要支撐,此時如果是在出資的方面出現了糾紛的話,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股權或者是出資的糾紛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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