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夫妻財產約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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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夫妻財產約定效力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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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別制 口頭約定的範圍和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財產歸屬, 可以在結婚以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法律規定 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 了避免將來夫妻發生財產糾紛的時候口説無憑。但法律並不完全排除口頭形式,只要口頭約定內容非常明確, 夫妻雙方對內容又沒有爭議,可以認定口頭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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