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製度口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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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製度口頭約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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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製度口頭約定是否有效呢?

回答"夫妻財產製度口頭約定是否有效"的答案如下:約定的方式要求採用書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人們常説“口説無憑”,書面形式容易體現,將來對簿公堂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較容易解決糾紛。對於約定的方式筆者認為如果能夠進一步規定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應該採用公證形式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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