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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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類型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有哪些?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是對夫妻雙方產生的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是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類型。

一、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

關於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製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約定成立並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二、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關於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第二,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關於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妻財產約定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適用上的優先效力。民法典規定了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兩種,就其適用上來看,約定財產製比法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效力。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只有當夫妻人為約定時或約定無效或被撤銷時,始得適用法定財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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