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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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的事由
仲裁裁決不能執行的事由有哪些
根據《仲裁法》第71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37、274條的規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簽訂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仲裁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一致達成的授予仲裁庭審理案件的依據,是仲裁的基礎。如果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未達成仲裁協議,那麼仲裁機構就無權受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對爭議無管轄權,仲裁就沒有根據,裁決當然不能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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