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執行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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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的執行多長時間?

仲裁裁決的執行多長時間?

1、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2、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從2008年4月1日開始,根據2007年10月28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到了兩年。

3、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4、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二、一般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什麼材料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比如説是勞動仲裁,如果是最終勞動仲裁有了一個裁決的結果,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執行該勞動仲裁的裁決,這時候,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勞動仲裁的裁決,而申請執行人需要準備勞動仲裁申請的執行書、作為勞動仲裁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生效的勞動仲裁文書原件以及複印件、以及雙方送達的回執複印件等。

按照法律規定當發生了糾紛後不僅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也是可以通過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無論選擇哪一種的解決方式都是需要當事人將有利於自身的證據和材料一併提交至司法機關,在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判處出具後被執行人都是要按照規定日期履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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