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如何解除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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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如何解除承攬合同
民法典規定如何解除承攬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承攬合同的期限,期限屆至時合同當然終止。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合同因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解除。這是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體現。不過合同的終止不得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終止,實際上有兩種不同情況:
(一)定作人的隨時解除合同權的行使標準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而解除的裁判標準
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承攬人未依約定按時完成合同工作義務而使其工作於定作人已無意義時;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轉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在檢驗監督中發現承攬人工作中存在問題,經向承攬人提出,而承攬人拒不更改的;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圖紙、技術要求存在問題,並不依承攬人通知及時修改、更換的;定作人未盡到協助義務,經承攬人通知仍不履行的,等等。以上各種情況出現時,當事人均可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行使合同解除權,有損害存在的還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延伸】
問:解除合同後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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