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的原因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檢察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的原因是什麼
檢察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的原因是什麼
檢察院上訴科對行為人不批捕而是取保候審的原因可能是: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的必要。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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