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的定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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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罪的定罪依據
網絡金融詐騙罪量刑依據

網絡金融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可參照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懲罰:


參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總的來説,網絡金融詐騙罪雖然與普通的金融詐騙罪區分開來了,但終究網絡金融詐騙罪的本體還是詐騙罪,所以即使在量刑上有所加重,卻仍然是在詐騙罪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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