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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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使用範圍
支票的使用範圍

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實現了全國通用,異城之間也可使用支票進行支付,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已於2007年6月25日建成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實現了支票在全國範圍的互通使用,這樣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持任何一家銀行的支票均可在境內所有地區辦理支付。


1、普通支票的運用範圍普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現金支票可以轉賬,轉賬支票不能支取現金。 單位、個人經濟户和個人在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的商品交易和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可以使用支票。


2、定額支票的運用範圍定額支票是收購單位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向農户支付收購農副產品款項的票據。


定額支票的面額和結算期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需要確定。定額支票自銀行簽發後生效。


定額支票不記名、掛失。收購單位在結算農副產品價款時,是付現金還是使用定額支票,由農户自由選擇。


收購單位和農户在接受定額支票時,應審查簽發銀行的印章和簽發日期是否齊全。


農户可憑定額支票向銀行或信用社兑付現金、歸還貸款、轉存儲蓄;在結算期內可用於交納農業税、支付承包金和向當地商業、供銷部門一次購買商品。超過結算期的,銀行簽發日按照定活兩便儲蓄利率計息。


商業、供銷、税務等部門收進的定額支票,應在背面加蓋印章及時送交開户銀行辦理轉賬。


銀行對商業、供銷、税務等部門送交的定額支票,不支付現金,超過結算期的不計付利息。 當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額支票墊付的現金,銀行按行社往來利率和墊付時間計利付息。收購部門對超過結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額支票應及時交還銀行,銀行將相同金額的資金轉人收購部門賬户。


定額支票屬有價憑證,要嚴格手續,妥善保管。單位、農户或銀行如因被盜、丟失造成資金損失,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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